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一章總論(4)
更新時間:2025-01-20 15:11:20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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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4)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經濟法》難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總論(4)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一章 總論
考點19 行政裁決(2024增加)★
行政裁決所涉糾紛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 |
對行政裁決不服,既可以就裁決所涉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對行政裁決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申請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裁決所涉糾紛。但是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裁決不能復議或訴訟。 |
考點20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2024年重大調整)★★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 |||
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機關 | ||
一個上級 | 各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省級)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
(1)海關、金融、稅務、外匯等實 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 (2)國家安全機關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 | (1)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 ||
“自己反省” | 國務院部門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 |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
省級人民政府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 |
考點20 行政復議的申請和受理★★★
前提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訴不得議) |
時間 | (1)公民、法人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內容之日起計算,但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3)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
形式 |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
費用 |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停止執行的 |
考點21 行政復議決定類型★★★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主決定 | 決定維持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 | |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
從決定 | 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1)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被申請人原則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
考點22 行政訴訟的原則★★
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 被告應當提供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
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 人民法院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不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或稱合理性問題 |
不適用調解原則 |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調解,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 |
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原則 | 一般情況下,不得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停止執行行政行為 |
考點23 行政訴訟的管轄★★★
級別管轄 |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法院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地域管轄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行為,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考點24 行政訴訟的判決類型★★
判決類型 | 適用情形 |
判決駁回 | (1)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 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判決撤銷 |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6)明顯不當 |
判決履行 | (1)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2)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
判決變更 |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
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 |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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