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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匯票的出票

更新時間:2019-07-24 13:16:0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1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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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匯票的出票”,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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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稱發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記載事項。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其中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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