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票據權利與抗辨


票據權利與抗辨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取得,也稱票據權利的發生。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依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
取得票據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轉讓取得;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實施的行為。
(4)票據權利的補救: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③普通訴訟。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5)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
2.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是債務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
(2)票據抗辯的種類: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
(3)票據抗辯的限制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
(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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