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更新時間:2019-07-19 13:41:0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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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人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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