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更新時間:2019-07-19 13:19:2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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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在緊張的復習中,環球網校小編特整理并發布“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法律制度概述”,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考點內容,考生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對知識點進行鞏固。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一、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發生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它包括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商業保險。
2.保險的本質:是對危險發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可保危險的存在。無危險則無保險。
(2)以多數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2.保險利益原則: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由經濟補償性所決定。
4.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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