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的效力
更新時間:2019-07-18 13:25:2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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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的效力”,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為能力范圍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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