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要約收購的概念
更新時間:2019-07-18 13:17:3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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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正處于緊張復習狀態,環球網校特整理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要約收購的概念”,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知識點,同時還可以結合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進行復習。
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
按照股份要約的份額,可以分為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1)持股比例達到30%。(2)繼續增持股份。
3.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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