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履行的規則
更新時間:2019-07-17 12:57:0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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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履行的規則”,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
(2)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對于合同債權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
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一切抗辯,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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