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格式條款
更新時間:2019-07-17 12:54:4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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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球網校特整理并發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格式條款”,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同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適用的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即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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