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五章考點:負債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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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企業未來期間的損益,也不會影響其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為0,計稅基礎即為賬而價值。
(一)預計負債
企業應將預計提供售后服務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定條件時,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稅前扣除,由于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故其計稅基礎為0。
(二)合同負債
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三)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對于合理的職工薪酬基本允許稅前扣除,相關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四)其他負債
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稅法規定,罰款和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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