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入伙與退伙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
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
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一、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1、關于協議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2、關于通知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
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
1、關于當然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為退伙生效日。
2、關于除名。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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