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說明
①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所謂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也就是說,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先由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承擔,即在合伙企業存在自己的財產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首先從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中求償,而不應當向合伙人個人直接請求債權。這樣,既有利于理順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明確合伙企業的償債責任,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②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謂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各個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是以其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自有財產來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的債務等理由來拒絕。當然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③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這一規定在重申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明確了合伙人分擔合伙債務的比例,是以合伙企業虧損分擔的比例為準。關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索。但是,合伙人的這種追索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追償人已經實際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其清償數額超過了其應當承擔的數額;
二是被追償人未實際承擔或者未足額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數額;
三是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追償人超額清償部分的數額或被追償人未足額清償部分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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