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性質
更新時間:2019-05-20 17:44:5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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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備考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性質,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征。
所謂獨立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所謂完整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確認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業也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抗,即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主張其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當然,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交易,或者與合伙人通謀共同侵犯合伙企業權益,則合伙企業可以據此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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