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構成
更新時間:2019-05-20 17:01:1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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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備考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構成,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濟法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伙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于合伙企業,成為合伙財產的一部分。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以上是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構成。環球網校為方便考生,特提供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免費開通后,可及時收到各省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提醒、考試時間提示等信息。想獲取更多《中級經濟法》考點和講義,可點擊如下按鈕“免費下載”后進入下載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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