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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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環球網校提供保險合同的履行)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①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②因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支付保險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針對財產保險合同)
①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③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通知出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的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二、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①核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A)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B)保險人未及時履行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③不賠說明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④先予支付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
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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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①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②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三、索賠
(1)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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