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條款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合同的條款”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保險合同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保險合同的條款
(環球網校提供保險合同的條款)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標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在約定的人身事件到來時,保險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責任免除條款一般采用列舉式加以規定,免賠額條款則是規定一定數額內的損失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期間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期間的計算一般有兩種方法:
一是按年、月、日計算,如財產保險合同多為一年,從起保日0時始至終保日24時止。
二是按特定事項的存續期確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以運輸期作為保險責任期間。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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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關系密切,保險金額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險價值,但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險人還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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