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監管機構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保險監管機構”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保險法律制度概述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保險監管機構
一、(環球網校提供保險監管機構)保險業監管機構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管。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職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險監管機構主要監管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2、審批關系到社會公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神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這說明,保險款與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采取下列措施:
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
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限制資金運用的比例和形式;
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限制商業性廣告;
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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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保險公司的整頓監管。
保險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法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保險法關于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中國監會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恢復JE常經營狀況的,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結束整頓并予以公告。
5、對保險公司的接管監管。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對其進行接管:
①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②違反保險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中國保監會決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決定終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6、對保險公司的股東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聲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練習題: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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