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的解散”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業的解散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合伙企業的解散
(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的解散)合伙企業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合伙企業終止活動。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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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李某為一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李某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B.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C.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B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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