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一、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環球網校提供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
1、有限合伙企業入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對人伙前合企業的債名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人伙前秦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出現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
《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這是因為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只進行投資,而不食責事務執行。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繼承人的權利。
《合伙企業法》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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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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