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業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征。
所謂獨立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所謂完整性,是指合伙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確認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業也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抗,即不能以合伙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主張其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當然,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交易,或者與合伙人通謀共同侵犯合伙企業權益,則合伙企業可以據此對抗第三人。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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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對。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出質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有效
B.可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答案】D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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