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最后沖刺階段,環球網校特整理常見考點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三章考點: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業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環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伙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于合伙企業,成為合伙財產的一部分。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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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企業財產的是( )。
A.合伙人的出資
B.合伙企業取得的專利權
C.合伙企業接受的捐贈
D.合伙企業承租的設備
【答案】D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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