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二章考點: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環球網校提供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濫用股東利應承擔以下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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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如果某單位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構成犯罪,則應對此單位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
A.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
C.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D.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案】D
【解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位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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