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一般地域管轄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提高階段,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學習中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一般地域管轄”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一章總論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環球網校提供一般地域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仲裁協議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一章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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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1、A的戶籍地在甲市,經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月,A與B在丙市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中未約定糾紛管轄法院,后因B未將貨物如約在乙市交付給A而發生糾紛,A欲起訴B,此時B已因詐騙被監禁于丁市監獄。下列對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轄。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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