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


【摘要】2017年的中級會計職稱已進入提高階段,環球網校為了讓考生更好學習中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第一章總論的相關內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無權代理的相關知識點,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
無權代理
(環球網校提供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狹義的無權代理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①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②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但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仲裁協議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章節測試題:第一章總論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中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中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考點:無權代理”,供廣大考生學習并掌握。
單項選擇題
1、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談不上表見代理的問題),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由于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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