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財會〔2017〕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417/20170417022620747.pdf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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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 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條 衍生工具,是指屬于本準則范圍并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的變動而變動, 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系。
(二)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者與對市場因素變化預期有類似反應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初始凈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常見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合同和期權合同等。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417/201704170226207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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