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關于印發《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6]2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我部制訂了《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hqkc.hqwx.com/uploadfile/2017/0417/20170417020502208.pdf
財政部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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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清算的會計處理,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等提供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相關財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法院宣告破產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破產企業)。
第二章 編制基礎和計量屬性
第三條 破產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以非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四條 企業經法院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時點(包括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以下簡稱破產報表日)編制清算財務報表,并由破產管理人簽章。
第五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資產應當以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計量。本規定所稱的資產,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債務人(破產企業) 財產。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是指在破產清算的特定環境下和規定時限內,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扣除相關的處置稅費后的凈額。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公開拍賣的變現價值,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或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資產除外;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最可能的變現價值應當為其決議的處置方式下的變現價值;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限制轉讓的,應當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后的所得作為變現價值。
第六條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的負債應當以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計量。破產債務清償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的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等因素的情況下,破產企業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償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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