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訴訟時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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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概述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環球網校提供訴訟時效)
上述“法定期間” 即是訴訟時效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受理并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規定
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巳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斯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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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
老師介紹:黃建軍老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中國社科院國際法專業博士。
●從事會計職稱、國家司法考試培訓工作,曾多次被邀請到全國各地做大型串講或開展考前輔導座談。
●主講會計初級、中級職稱、注會經濟法課程,注冊稅務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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