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第三節代理的概念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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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及范圍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環球網校提供代理內容)
一、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稱本人)和第三人(或稱相對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并承擔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
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
(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
【相關考點】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進行。
二、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他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例如行紀、寄售等受托處分財產的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非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例如傳遞信息、居間行為等。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行為與無效代理行為、冒名欺詐等行為有區別。
三、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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