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一章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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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環球網校提供民事行為內容)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度。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顯失公平的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乘人之危的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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