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及分立


【摘要】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12日-13日,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考生打好基礎,提高學習效果,整理發布“2015年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第二章公司合并及分立”,將2015年中級會計師考試中涉及到的考點“公司合并及分立”進行講解,下面是提供的中級會計師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現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經濟法。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
其形式有兩種:
一是吸收合并;
二是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等其他事項。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
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應當就公司合并的有關事項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協議,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公司合并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法》未明確規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登記等。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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