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真題命題特點分析: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考試特點分析
考查對知識點理解的深度,純知識類的題目較往年有所下降,更多的是知識的理解和應用,具有一定的思考性和現實性,選項間的迷惑性較強。
【真題 1】從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李某一直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資 8000 元,甲公司分立為乙公司和丙公司,2017 年 1 月 1 日,李某在乙公司工作,仍在原崗位,月工資 8000 元,另外,甲公司向李某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2018 年 5 月 15 日,李某上班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傷殘。2018 年 12 月 31 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未再續簽。
1. 乙公司應依法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為( )
A.1.2 萬
B.1.6 萬
C.2.0 萬
D.0.8 萬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考查第 14 章,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7 種,其中第 5 種情形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1 年向勞動者支付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算);不滿 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乙公司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終止,未再續簽,屬于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 5 種情形。
2.乙公司應在 2018 年( )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A.6 月 15 日
B.10 月 15 日
C.7 月 15 日
D.8 月 15 日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考查第 16 章,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 年 5 月 15 日,李某被認定為工傷,所以乙公司應在 6月 15 日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如乙公司拒絕為李某申請工傷認定,李某應在( )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A.2018 年 6 月 15 日
B.2018 年 7 月 15 日
C.2019 年 5 月 15 日
D.2019 年 10 月 15 日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考查第 16 章,用人單位末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 30 日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2018年 5 月 15 日,李某上班期間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十級傷殘,所以答案為 2019 年 5 月 15 日。
4.李某與乙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除經濟補償外,李某可從乙公司或工傷保險基金獲得()。
A. 沒有任何待遇
B. 一次性居家安置費
C.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D.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考查第 16 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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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 年 1 月 1 月起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甲公司要求與張某解除合同,甲公司未支付補償金,并安排其與乙公司簽訂一年期合同,每月工資 5000 元,約定 3 個月試用期,并不繳納社保費用,禁止內部員工談戀愛。2019年 8 月,因經營計劃調整,乙公司與張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有權與張某解除合同
B.乙公司有權與張某解除合同
C.甲乙公司可以與張某解除合同并不用支付補償金
D.張某有權決定與甲乙公司解除合同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考查第 14 章,甲公司與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張某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則甲公司不能提出來解除合同。乙公司因經營計劃調整,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張某簽訂的合同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工資 5000 元
B.約定 3 個月試用期
C.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D.禁止內部員工談戀愛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AC
【解析】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例中簽訂的是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卻約定了 3 年的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
3.有關張某的補償金應為( )。
A.5.5 萬
B.5 萬
C.5000 元
D.6 萬
【環球網校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考查第 14 章,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為 11 年(6 個月以上不滿 1年按一年計算),則經濟補償為 5000x11=5.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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