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考點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財政收入
一、財政收入的含義及其分類
1. 根據IMF分類標準,政府的收入主要有:①稅收;②社會繳款;③贈與收入;④其他收入。
2. 我國自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將政府收入分為:①稅收收入;②社會保險基金收入;③非稅收收入;④貸款轉貸回收本金收入;⑤債務收入;⑥轉移性收入。
3. 非稅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8款。
4. 財政收入的口徑:最小的口徑僅包含稅收收入;較大一些的口徑還包括非稅收入(我國采用這個)。
5. 財政集中度,又稱為宏觀稅負,指國家從國民經濟收支環流中截取并運用的資金占國民經濟的比重。
6. 衡量宏觀稅負的口徑從大到小依次是:①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②公共財政收入(一般預算收入)占GDP的比重;③公共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社會保障基金收入的合計占GDP的比重。
二、稅收
7. 稅收的特點: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8. 稅制要素:納稅人、課稅兌現、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納稅地點等。
9. 按課稅對象分為①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②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③財產稅;(另外還可以再分出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
10. 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為①從價稅;②從量稅。
11.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劃分為:①直接稅;②間接稅;
12. 按稅收管理權限和使用權限可劃分為:①中央稅(消費稅、關稅);②地方稅(契稅、房產稅、耕地占有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③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13. 拉弗曲線的啟示作用:征稅有“禁區”,要注意涵養稅源。
三、稅負轉嫁
14. 稅負轉嫁方式:①前轉(消費者);②后轉(原材料供應者和工人);③混轉(①+②);④消轉(改善經營管理);⑤旁轉(物流公司);⑥稅收資本化(最典型的就是對土地交易的課稅)。
15. 影響稅負轉嫁的因素:①應稅商品供給與需求的彈性;②課稅商品的性質;③課稅與經濟交易的關系;④課稅范圍的大小;⑤商品的競爭程度。
四、國債
16. 國債的種類:①內債與外債;②短期(1年)、中期和長期(10年以上)國債;③固定利率國債與浮動利率國債;④上市(流通)國債與非上市(流通)國債;⑤貨幣國債與實物國債。
17. 國債功能:①彌補財政赤字;②籌集建設資金;③調節貨幣供應量和利率;④調控宏觀經濟
18. 國債負擔:①認購者負擔;②債務人負擔;③納稅人負擔;④代際負擔
19. 國債限度:①國債負擔率(警戒線:發達國家國債累計余額占GDP的比重≤60%,發展中國家≤45%);②債務依存度(當年債務收入與財政支出的比例應當介于15%~20%之間)。
20. 國債發行方式:①公募招標方式;②承購包銷方式;③直接發售方式;④“隨買”方式
21. 自1981年我國恢復發行國債以來,國債發行方式經歷了:行政攤派、承購包銷、投標發行三種發行方式,從具體的發行模式看,先后采取了單一行政攤派模式、單一承購包銷模式和承銷、招標雙主導復合模式。
22. 國債償還方式:①抽簽分次償還;②到期一次償還;③轉期償還;④提前償還;⑤市場購銷法
23. 根據國債交易的層次,國債市場分為國債發行市場和國債流通市場兩大部分
24. 按國債成交訂約和清算的期限劃分,可分為現貨交易、回購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
25. 現貨交易方式是證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也是國債交易方式中最普通、最常用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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