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輔導資料: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問答3


二是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部門發布。
三是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
四是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條例》規定,凡是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管理單位,都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
五是與建設工程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時”制度。《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地質災害的五項措施
一是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公布實施;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實施;四是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統一協調相關部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五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
防治地質災害體制
《條例》通篇貫穿一個重要思想,是各級政府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條例》明確地質災害防治實行政府統一管理,各部門分工協作,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地災防治體制。
公民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
群眾在地質災害防治中有責任將發現的災害先兆報告政府或有關部門,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不力,群眾有舉報權,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產生嚴重的后果的還可以向有關責任單位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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