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土工程師輔導資料: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問答2


發生泥石流時應采取什么應急措施?
(1)當處于泥石流區時,應迅速向泥石流溝兩側跑離,切記不能順溝向上或向下跑動。當處于非泥石流區時,則應立即報告該泥石流溝下游可能波及(影響)到的村、鄉、鎮、縣或工礦企業單位。(2)有關政府部門應立即組織有政府、單位(村、鄉、鎮)、老師及當地群眾參加的搶險救災活動。(3)擬定并實施應急措施(或計劃)。比如:酌情限制車輛和行人通行;組織危險區群眾迅速撤離等。(4)密切注視該泥石流災害可能引發某種生命線工程(如水庫、鐵路、公路等)的次生災害甚至第三次災害。如火災、洪水、中斷交通、爆炸、房屋倒塌等。(5)建立觀測站(網)進行長期動態監測,掌握災情的變化發展趨勢,并作出決斷。
什么叫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動力地質現象。
哪些因素會誘發地面塌陷?
(1)礦山地下水采空;(2)地下工程中的排三水疏干與突水作用;(3)過量抽采地下水;(4)人工蓄水;(5)人工加載;(6)人工振動;(7)地表滲水。
地面塌陷有什么規律?
(1)巖溶強烈發育的純可溶巖分布地帶或沿其與非可溶巖的接觸地帶;(2)沿可溶巖中的斷裂帶或主要裂隙交匯破碎帶,巖層劇烈轉折、破碎的地帶;(3)松散蓋層較薄且以砂石為主,其底部粘性土層缺失或甚薄(一般不足1-2米)的“天窗”地段;(4)巖溶地下水的主逕流帶或巖溶管道上;(5)具有潛水和巖溶水雙層含水層分布地帶;(6)巖溶地下水的排泄區;(7)巖沉吟地下水位在基巖面上下頻繁波動的地帶,或受排水影響強烈的降落漏斗中心及近側地段;(8)臨近河、湖、塘地表水體的近岸地帶;(9)巖溶地下水位埋藏較淺的低洼地帶。
地面塌陷有什么前兆?
(1)井、泉的異常變化:如井、泉的突然干枯或渾濁翻沙,水位驟然降落等。(2)地面形變:地面產生地鼓,小型跨塌,地面出現環型開裂,地面出現沉降。(3)建筑物作響、傾斜、開裂。(4)地面積水引起地面冒氣泡、水泡、旋流等。(5)植物變態、動物驚恐。微微可聞地下土層的跨落聲。
怎么預防地面塌陷?
在巖溶區進行工程建設,應采取如下對策預防巖溶塌陷:(1)對已有巖溶塌陷發生且其穩定性差尚有活動跡象的地段,就堅決避讓;(2)對已有巖溶塌陷數量較少且其穩定性較好已不再活動的地段。(3)建筑物應盡量避開有利于巖溶塌陷發育的地段,原則上應使主要建筑避開塌陷地段。(4)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要注意消除或減輕人為因素的影響;如設計完善的排水系統,避免地表水大量入滲,對已有塌陷坑進行填堵處理,防止地表水向其匯聚注入等。
發生地面塌陷時應采取什么應急措施?
(1)視險情發展將人、物及時撤離險區。在發現前兆時即應制定撤離計劃。(2)塌陷發生后對臨近建筑物的塌陷坑應及時填堵,以免影響建筑物的穩定。其方法是投入片石,上鋪砂卵石,再上鋪砂,表面用粘土夯實,經一段時間的下沉壓密后用粘土夯實補平。(3)對建筑物附近的地面裂縫應及時堵塞,地面的塌陷坑應攔截地表水防止其注入。(4)對嚴重開裂的建筑物應暫時封閉不許使用,待進行危房鑒定后才確定應采取的措施。
什么是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級別如何劃分?
地質災害災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大小共劃分四個等級。即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為大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
防治地質災害的三項原則
一是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大量的地質災害屬于自然災害,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和防再減災經驗的不斷積累,一些地質災害的先兆是可以被人們捕捉到的,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通過這些信息,預報預警地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堅持“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災害治理投入大、工期長,《條例》明確自然災害治理由各級政府承擔,中央政府以及災害所在地的各級政府都負有治理的責任。
三是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務院其它有關方面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防治地質災害的五項制度
一是地質災害調查制度。《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 、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級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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