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造價師造價管理精講班講義:合同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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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合同爭議的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1)和解。和解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后,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商談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和解方式簡便易行,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作,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于爭議發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據事實、法律和合同,經過第三者的說服與勸解,使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議,從而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 合同爭議的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由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范的規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 合同爭議的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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