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與控制知識點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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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雙方的保險義務分擔如下: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發包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輸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訴設備,不論由承發包雙方任何一方保管,都應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簇發生時,承發包雙方都有責任盡力采取發票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全面地按保險合同訂明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
342. 關于工程分包:承包人應當完成建設項目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
343.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協商解除;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解除;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344. 當事人違約情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345.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346. 合同解除后,當事人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347. 發包人的違約責任: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各項價款或工程師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48. 承包方施工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49. 爭議的解決方式:調解或和解、仲裁、起訴;發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50. 公開招標對于設備、材料采購,能夠引起最大范圍內的競爭,其主要優點有:可以使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能夠在公平競爭條件下,以合適的價格獲得供貨機會;可以使設備、材料采購者以合理價格獲得所需的設備和材料;可以促進供應商進行技術改造,以除低成本,提高質量;可以基本防止循私舞弊的產生,有利于采購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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