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工程師《相關法規》-8


七、不正當競爭法$lesson$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1、虛假行為。包括虛假標識行為和虛假宣傳行為。
2、限制競爭行為。包括濫用優勢地位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行為。
3、不當交易行為。包括商業賄賂、虧本銷售、強行搭售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4、商業侵權行為。包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和商業誹謗行為。
5、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或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例: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商品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屬于()行為。
A.虛假銷售
B.限制競爭
C.不當交易
D。商業侵權
答案:C
(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經濟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額以被侵害人的損失額為基礎;被侵害人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侵權人還應承擔被侵害者因調查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依法享有監督檢查權的部門可依法對其進行以下處罰:
(1)停止侵權和沒收非法所得;
(2)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者1萬元一20萬元的罰款;
(3)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者,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給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經濟損害,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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