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最新增值稅稅率表(全行業)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并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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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并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文件。
“但這只是理論算法,實際上,建筑施工企業的特征會給增值稅的計算帶來很多挑戰。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應渠道比較散 亂,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的情況十分常見,很多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材料采購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業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執行增值稅 簡易征收的企業提供,此項成本開支也無法獲得抵扣。”該負責人說。
在北京市西城區地稅局前不久組織召開的營改增工作座談會上,北京建工集團財務部部長吳贊告訴記者,除了建筑材料,占整個工程成本的比例約30%的一線人工成本,基本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業的稅負。
“實行增值稅以后,建筑業的稅率為11%,與以前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慮到增值稅模式下是對增值額部分征稅,因此,如果建筑企業能夠取 得足夠的抵扣項,那么11%的稅率也是可以接受的。關鍵在于建筑企業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專用發票。”第三期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安徽省地稅局直屬局 副局長李珺告訴記者。
李珺介紹,調研顯示,我國建筑企業長期以來的財務管理很粗放,如果繼續這種做法,將有相當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材料采購成本。在建筑業成本結構中,材料消耗占大頭。假設某個工程項目總造價為1.1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7020萬元。按照營業稅政策,該工程承 建企業此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為333萬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稅后,上述工程項目不含稅總造價為1億元,其中材料費為 6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為1020萬元(6000×17%);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0000×11%);應繳增值稅為80萬元 (1100-1020)。從計算結果看,對于材料成本較高的建筑企業而言,改征增值稅確實減輕了稅負,但這只是理想狀態。前提是建材市場票據管理規范,建 筑企業能及時獲得合格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租賃設備成本。建筑業設備租賃很多都是個人或者個人組成的小型租賃公司,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主,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無法抵扣。
三是無法取得規范發票的其他情況。建筑業的特點是建安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分離,項目核算采取報賬制。項目會計管理水平參差不齊,財務要求并不嚴格,有些成 本項目未取得正規發票或遲遲無法取得正規發票。實際工作中,大型工程項目往往存在結算延遲現象,存在項目已經投入使用,竣工結算還未完成的情況,發票也無 法取得。在抵扣時間有嚴格要求的增值稅模式下,這種粗放的管理方式也會使得企業失去抵扣資格。
李珺告訴記者,由于建筑業市場高度開放, 進入門檻較低,低價中標等惡性競爭現象普遍,行業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建安企業無法取得規范的可抵扣發票,導致稅負增加,微利的建筑業將雪上加霜。從長 遠看,建筑業營改增會引發行業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導致管理混亂,依靠不開發票偷逃稅收降低成本的低價惡性競爭企業將逐漸被淘汰;而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規 范財務核算,健全內控制度的企業將會更好的生存下來。隨著增值稅抵扣鏈條的逐步完善,建筑業增值稅稅負也將會趨于平穩,整個行業將會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5個著力點:備戰營改增策略
○進項稅額抵扣是關鍵
○重新梳理選擇供應商
○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建設
○關注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
○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
面對稅制轉換,企業該如何應對?這是目前建筑企業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上海市稅務局貨勞處的李慧嵩說,建筑業納入增值稅范疇,對行業影響巨大。建筑企業,尤其是一般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征管模式、會 計核算、購銷策略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改變。建議企業在改造財務管理、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購置稅控設備、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同時,在進項稅額抵扣等五個方面 做好準備。
第一,詳細分析企業支出中的可抵扣項目,盡量做到應抵盡抵。建筑企業應做好對供應商的選擇和管理,盡量選擇正規的、可以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定價方式(是否含稅)、發票開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議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可 取得17%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氣等動力屬于可抵扣進項范圍,但動力公司一般只向總表的登記方開票,實際操作中,建筑企業往往難以取得 抵扣發票,建議在合同中與總表的登記方確認動力的轉售事項;住宿服務可取得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要注意屬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部分不得抵 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從企業稅收利益出發,不一定優于11%稅率的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選擇適用,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注意老項目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過渡。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核算后作出選擇。
第四,注意納稅地點的變化及預繳事項,按規定辦法操作。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由勞務發生地變為機構所在地。跨縣(市、區)提供建筑 服務的企業,一方面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等,按期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在建筑服務發 生地預繳的稅款后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36號文規定的預征方法和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業服務 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注意稅務處理方式已發生變化。營業稅狀態下,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 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營改增后,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稅率繳納 增值稅,優于按服務和貨物分別計算繳納。
“增值稅的征收原理與營業稅完全不同,企業要實現營改增的平穩過渡,規避涉稅風險,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業在確定銷售收入時,需要注意增值稅的個性化規定,重點關注兩個問題,即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稅務老師莊粉榮提醒企業。
莊粉榮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36號文明確了視同銷售的11種情形,由于生產和經營情況比較復雜,建筑企業在實務過程中可能發生上述11種情 形,不要忘記申報納稅。同時,注意混合銷售內涵的變化。自從我國引進增值稅以來,混合銷售業務的涉稅風險一直困擾著納稅人,其原因是當事人無法將稅法與業 務流程結合起來。具體分析36號文第四十條對于混合銷售的規定,就可發現其發生了本質變化,即在銷售行為中由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結合變化成貨物銷售與 服務的結合,建議納稅人在實務過程中注意混合銷售業務處理的涉稅風險。
“增值稅稅制的違法違規處罰在所有稅種中最嚴厲,所以營改增帶來的變化都需要建筑業納稅人仔細研讀,做好相應稅收管理及風險控制。”大華久益華瑞(北京)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吳麗光說。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曹勝新也提醒納稅人,高度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受建設資質等條件限制,建安企業掛靠經營現象較為普遍。被掛靠方 建安企業提供建設資質,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并不參與掛靠方項目單位的經營活動。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逃避納稅,稅務機關往往將違法 責任歸屬于被掛靠方,責令其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營改增后,掛靠方會滋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掛靠方的法律責任。 “留給納稅人的應對時間十分緊迫,企業應盡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稅制要求,加強稅收內控制度建設,確保合規遵從;調整生產經營模式,降低稅負;重新梳理供應 商,首選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設備、大宗材料供應商;開展專項培訓,財務人員、業務人員及管理層都要認識到增值稅法規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確保享受政策紅 利。”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的魯子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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