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建造師考試的影響(下)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建造師考試的影響 : 下篇
(四)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的概念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
二、執行根據(均是“發生法律效力的”)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回轉的裁定以及承認并協助執行外國判
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
(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第一審人民法院
◆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四、執行程序
包括申請執行和移交執行兩種。以當事人申請執行為原則,以審判員主動交付執行為例外;
(一)申請(注意時效期間為2年,同時注意起算)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執行(法院主動交付執行的案件)
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
(1)判決、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2)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
(3)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略
五、執行中的其他特殊問題
(三)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
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行。(2011年單選第19題)經常考
六、執行措施(09年單選)(新法有變化)
(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0)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對于執行措施增加了兩條: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報告財產狀況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具體見324頁)
七、執行中止和終結
執行中止 |
執行終結 |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中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小結】本問題也是新法中變化較多的內容。重點掌握執行和解中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執行的中止和終結。
【本節小結】本節是本章的重點。尤其是隨著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本年度考試中本節內容尤其顯得重要。在重點掌握經典考點(管轄、代理、訴訟時效)的同時,對于新修訂的內容(證據、一審、二審以及執行程序)也需重點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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