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建造師考試的影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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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訴訟文書送達方式有6種:①直接送達,②留置送達,③委托送達④郵寄送達⑤轉交送達,適用轉交送達的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由該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⑥公告送達。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舊法第79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舊法第82條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舊法第79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舊法第82條 |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
3、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4)宣讀鑒定意見;(5)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舊法第124條 |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4)宣判(07、09年1單)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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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審程序
1.上訴期間
判決――15日
裁定――10日
2.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新法170條)(2011單選超綱,2013年單選)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舊法第153條 |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
新增兩種案件的審判程序可能與建設工程民事糾紛案件相關,新建材有可能增加該部分內容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
舊法無對應條款 |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三)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
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其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有權提起
◆法院提起再審,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不一定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
院依法決定,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刪除此情形)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
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07年1個單選)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原為2年)提出;
3.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方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注意:同級檢察院必須通過上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小結】本問題也是新法中變化較多的內容。經典考點仍然是起訴應具備的條件。除此之外,還應重點掌握撤訴與缺席判決,有變化的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以及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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