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3)


四、要約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收到拒絕要約的通知后,要約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了。也就是說,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了。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依法撤銷要約后,要約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時受要約人作出了承諾,要約人也可以拒絕接受了。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中可以約定承諾的期限,在約定的期限內,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超過了這個期限而作出的承諾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
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涉及到承諾超期和承諾延誤的知識,后面會詳細說明。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實質性變更指的是將使要約的內容產生實質性變化的變更。由于受要約人對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已經不是要約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約人可以不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重點解析]
1.這四種導致要約失效的情形應當牢牢掌握。
2.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既然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導致要約失效,那么要約人撤回要約能不能導致要約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為要約撤回的前提條件是要約尚未生效,沒有生效的要約自然談不上失效的問題。
五、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邀請的目的在于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重點解析]
1.這五個屬于要約邀請的例子需要準確掌握。
2.應特別注意:商業廣告既可以表現為要約邀請,又可以表現為要約這種特殊性。
3.應掌握招標是要約邀請,相應的投標是要約,而發出中標通知書則是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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