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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2)

更新時間:2013-06-14 15:00: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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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2)

  2013年一級建造師報名專題一級建造師重點內容解析匯總    

  1Z302020 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合同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談不上合同履行等問題;盡管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聯系,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訂立需要如下條件:

  (1)訂約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2)經過要約與承諾;

  (3)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中要約、承諾在合同訂立上具有決定性意義。

  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存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為了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掌握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重點解析]

  理解合同訂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系和區別。合同訂立僅僅表示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不一定就會馬上生效。因為當事人可能會約定生效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了生效的條件,該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合同不生效。所以說,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1Z302021 掌握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一)要約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人如果不特定,則受要約人無法對之作出承諾,也就無法與之簽訂合同。這樣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稱得上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在街頭見到一張出售建筑材料的廣告,但是廣告上面并沒有材料供應商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則即使該承包商計劃購買這批材料,也由于無法找到材料供應商而不能簽訂購買材料的合同。

  所以,無法確定要約人的要約就不能稱得上要約。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因此,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要約。例如,某承包商與某材料供應商聚會,交談之中,材料供應商向承包商介紹了自己目前存有大量的建筑材料,并對該批材料的性能進行了詳細地描述。這不能認為是要約,因為材料供應商并沒有將這批材料出售給承包商的意圖。

  所以,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如果沒有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就無從知道要約的內容,自然也就無法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必須是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某投標人計劃對某開發商的建設項目進行投標,但是在投遞標書的時候卻誤將標書送給了另一個開發商。盡管要約已經發出,但是由于該受要約人不是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受要約人,因此,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受要約人錯誤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這是《合同法》對要約的明確規定。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具體明確,受要約人就無法對之作出承諾。如果受要約人對之進行了補充修改而做出了承諾,就要認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其承諾也就不能是承諾了。

  所以,要約的內容不明確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而僅能視為要約邀請。

  [重點解析]

  1.要約與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經的程序。

  2.合同訂立的方式是要約、承諾;而合同訂立的形式則包括口頭、書面和其他形式。

  3.注意掌握要約的概念。

  4.注意掌握要約應當滿足的兩個要件。

  二、要約的生效

  要約的生效是指要約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自要約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頭對話形式,而書面形式包括了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確規定外,要約人可以視具體情況自主選擇要約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

  (1)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2)書面形式的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3)采用數據電子文件形式的要約,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接收電文的,自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該要約發生效力。

  [重點解析]

  1.理解要約生效的含義,即要約發生了法律效力。

  2.掌握《合同法》笫16條。并且要具體掌握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確定要約生效。

  三、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都是否定了已經發出去的要約。其區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重點解析]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注意第二項,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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