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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4)

更新時間:2013-06-14 15:04: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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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4)

  2013年一級建造師報名專題一級建造師重點內容解析匯總    

  1Z302022 掌握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作出承諾的可以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代理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內容的同意,須由要約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承諾只能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具有絕對的特定性,否則不為承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指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若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4.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重點解析]

  1.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需要掌握。

  2.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承諾,而是一種要約。

  3.通過后面的學習我們會知道,承諾事實上并非一定不能對要約作出任何變更。但是在答承諾具有約束力的條件的題目時,我們還是要嚴格按《考試用書》歸納的條件來答。

  二、承諾的生效

  1.承諾生效時刻的確認

  《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期限的計算

  依據《合同法》,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采集者退散

  [重點解析]

  1.承諾原則上應當采用“通知”的方式,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通過“行為”這種方式作出。這兩種情況一是“交易習慣”,二是“要約表明”。

  2.掌握具體情況下確定承諾生效的規定。掌握如何計算承諾期限。

  3.注意掌握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時,要約采取對話或非對話方式時,各自是如何確定承諾期限的。

  三、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承諾發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合同法》第27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是承諾卻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銷。

  [重點解析]

  承諾撤回的內容可以參照要約撤回的內容來學習。要約可以有要約撤回、要約撤銷,但是承諾卻只有承諾撤回,而沒有承諾撤銷。大家思考一下這是為什么?

  因為相對應要約而言,如果存在承諾撤銷,必是在承諾生效之后<之前的稱為承諾撤回嘛)。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承諾人若要“撤銷”,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四、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重點解析]

  “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是兩個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來對這兩個概念作一總結:

  1.承諾超期: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發出,此時承諾原則上按無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認可的則有效。

  2.承諾延誤: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諾期限后到達。此時承諾原則上按有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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