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91)


1Z302012 熟悉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系,下文擇其中重要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須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才成立,此“批準”即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形式。合同實踐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區別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意義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形式,可能不產生合同效力。
[重點解析]
理解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其區別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互負義務,合同可以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均承擔義務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
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另一方不承擔義務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依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
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例如無償借用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合同名稱并設有專門規范,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并設定專門規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
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規定專門名稱和專門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允許當事人根據自身意愿訂立任何形式合同。因此,無名合同,是合同實踐的常態。
[重點解析]
合同的分類會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贈與合同就屬于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也屬于有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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