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輔導資料:法規及相關輔導講義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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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洽法關于固體廢物排放的規定$lesson$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條至第41條做了詳細規定,現概述如下:
1)產生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2)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揚撤、滲漏、流失、丟棄;
3)產品應采用易回收的包裝物,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包裝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轉移固體廢棄物,應向移出地的省環保部門報告,并應經接受地省環保部門的許可; 5)禁止境外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6)禁止進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廢物,確需進口的需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7)推廣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先進工藝設備,淘汰落后工藝設備,有關部門應公布限期淘汰目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限期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使用目錄一規定的設備和停止采用目錄中的工藝。被淘汰的工藝設備不得轉給他人使用;
8)企業事業單位應合理選擇,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進的工藝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9)露天堆放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物礦石、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愉,應設置專用場所并須符合環保標準;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條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別的規定,概述如下:
1)危險廢物的包裝物、處置場所必須設有識別標志;
2)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處置,環保部門應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費用由生產單位承擔;
3)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用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4)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5)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且無安全處理的危險廢物。禁止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存;
6)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填寫“轉移單”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報告;
7)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用同一運輸工具載運;
8)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9)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經營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工業與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2條至第30條對防治工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作出了規定。
(1)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入工業與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2)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的影響。
(3)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根據噪聲環境保護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逐步在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4)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可能產生噪聲污染,施工單位須在開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
(5)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個別情況除外者,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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