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規輔導: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lesson$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
(1)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
(3)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免責的條款。
(4)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造成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
賠償損失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約定賠償損失,――約定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定賠償損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損失計算原則與標準,確定賠償損失的金額。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一)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
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造成的損失
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
6.要求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的損失
7.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二)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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