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87)


(2)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18條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j)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的生效,同樣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規定,即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支付保險費義務
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義務。不同的保險條款對支付保險費的要求不盡相同,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費的額度,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保險價值等因素密切相關。《保險法》第37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法》第38條則規定了保險費用降低的兩種情形(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包括:
(1)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2)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2.通知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有利于保險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有利于保險人及時調查損失發生的原因。
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法》第37條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如果未履行該項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協助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如保險單、保險標的原始憑證、出險報告、損失鑒定文件、損失清單和施救費用等索賠單證)。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對于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5.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對于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暫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2010年一級建造師課程報名>>> 2010年二級建造師課程報名>>>
2010年一級建造師課程免費試聽>>> 2010年二級建造師課程免費試聽>>>
更多相關新聞: 建造師論壇 一級建造師頻道 二級建造師頻道 建造師博客
最新資訊
- 2025年一建考前半小時,這些分數不拿就虧大了!2025-09-19
- 重要!2026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教材對比解析匯總2025-09-18
- 2025年一級建造師法規考前直播答疑,9月17日晚7點開始2025-09-17
- 快看!2025年一級建造師管理《公式匯總》大盤點2025-09-16
- 2025年一建經濟《高頻公式匯總①》大盤點!2025-09-15
- 速領!202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經濟》必背3頁紙2025-09-14
- 202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必背3頁紙免費下載,考生速點2025-09-13
- 提分神器!2025年一級建造師《機電實務》3頁必背資料2025-09-12
- 必備!2025年一級建造師《公路實務》3頁精華資料免費下載2025-09-12
- 考生速戳!環球老師2025年一級建造師考前直播答疑安排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