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88)


(二)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給付保險金義務
(1)給付期限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2)先予賠付‘
根據《保險法》第26條的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3)除外責任
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在保險合同成立前,被保險人已知保險標的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保險金的請求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包括人身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或者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變造虛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
2.除保險金外應由保險人負擔的費用
(1)查勘、定損費用
(2)責任保險中的其他費用
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律師費和調查取證費等。
3.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1)代位求償權的概念
代位求償權,是指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造成損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保險法》第45條第l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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