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86)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訂立和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確定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保險合同條款。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如下分類。
1.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應與具備的條款。法定條款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約定條款則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法定條款外,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的約定。
根據《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法定條款包括:
(1) 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 保險標的;
(4)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價值;
(7)保險金額;
(8) 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9)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1)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當然,法定條款并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因為當保險合同的一項或多項法定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可以適用《合同法》或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加以確定。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1.投保與承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經過投保和承保兩個階段。《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其中,投保是投保人希望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屬于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承保則是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保險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屬于訂立保險合同的承諾。
2.投保單與保險單
3.當事人雙方的告知和說明義務
(1)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地告知保險人。如果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按其是故意還是過失,將分別承擔如下不利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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