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56)


三、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質量問題應當發生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以內,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兩個前提條件。《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規定了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分別是:
(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雖缺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慣例,就工程質量保修事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2)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lZ301096
lZ301096熟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強調了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主要內容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手段是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建設工種質量監督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具有權威性,
第二,具有綜合性,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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